原载《人文杂志》2011年第4期,与李尹蒂合著。
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
在20世纪中国社会政治的现代转型过程中,现代司法体制的出现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中国传统的封建体系解体,中国法律开始和世界先进的法律接轨,因而是中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20世纪的中国法学是指20世纪以来受西方影响的现代法学(有的人认为是指19世纪后半期以来至今受西方影响的近现代法学),有别于此前主要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传统法学(律学)。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20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突破了传统修律的藩篱,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那么,在这一新旧体制更嬗的历史进程中,身处权力要津的袁世凯的角色和作用值得关注。①
一、汇通中西,变通施行
在19、20世纪之交的庚子巨创下,进入20世纪后的清王朝不得不对来自朝野上下要求制度性变革的呼声做出必要的回应。1901年1月,清廷下诏变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①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部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部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