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脸色不太好,但还是说:“证人对嫌疑人当晚衣着打扮描述十分清晰,只凭光源和路障,并不能证明他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
“所以,问题是,他到底是什么时候,在哪里看到的被告呢?”
孟鸣蜩在投屏上打开一张本市地图,放大,画了一个圈。
“滨江路996号14栋302。也就是证人杨文昌已故前女友李女士的住所。客厅的落地窗朝西,正对着沿江风光带。”
杨文昌骤然色变。
公诉人也提出异议:“被告律师叙述与本案无关。”
法官转头看向孟鸣蜩。
孟鸣蜩道:“不,有关的。”
他继续出示证据。
一段由行车记录仪拍下的视频。
时间为案发当天的晚上十一点二十七分,定格放大,出现一个坐在沿江风光带休息长椅上的男人。
比起检方作为证据那段看不到正脸的视频,这一份可清晰得多。
哪怕那人醉醺醺的东倒西歪,也完全可以认得出来,正是刘向。
他既然晚上十一点二十七还在沿江风光带,案发时间的十一点四十三是绝对不可能赶到案发绿地的。
这一份,就是实打实的不在场证明。
【传说中的“不在场证明”出现了!】
【所以他真的不是凶手啊。】
【刘向是被冤枉的吗?】
【真的假的?哪有这么巧,就有车正好经过正好拍到?】